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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的深圳市外资企业专项政策要点
今天推出第四篇
深圳区级外资企业专项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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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金融财税支持
前海管理局对《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深前海规〔2022〕4号)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对政策依据进行了调整,并规范了部分表述。其中,在“五、名词解释”中增加前海合作区范围的表述,明确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进一步细化了优惠目录相关条目,明确了行业描述、界定要点和资料清单等内容,为企业对照自身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优惠目录、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的提供了重要参照,也是税务部门、前海管理局开展界定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自2024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用房支持
《办法》明确前海全球服务商的释义。“前海全球服务商”,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属于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航运服务和公共服务等八大现代服务业和细分领域全球排名前50名、国内排名前20名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GaWC名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创新型产业用房方面,《办法》提出,从事金融业、会展业和商贸物流、科技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现代海洋产业,以及数字与时尚、文体旅游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领域的港资机构、前海全球服务商,根据机构符合的对应条件确定配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折扣标准。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自2024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商贸物流业
《办法》分为总则、贸易物流发展支持、航运发展支持、商业发展支持、其他支持、申请与审核、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合计38条,明确了支持范围与对象、支持标准、申请流程、审核方式、责任与管理等内容。
在贸易航运发展支持方面,提出支持前海合作区一般贸易、保税贸易、离岸贸易等外贸业态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枢纽。企业法人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
在商业发展支持方面,提出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法人”在前海合作区内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招引“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法人”的前海合作区商业运营机构,给予对应支持金额的10%作为奖励,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
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法律服务业
《支持办法》共设七章32条,主要对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扶持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支持对象、准入条件,以及深港和国际合作发展支持、鼓励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物业支持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等进行了规定。
关于法律服务深港及国际合作发展支持,《支持办法》提出:
一是落户扶持,对入驻法务区的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前海代表机构、国际法律组织根据标准分级分类给予30万至200万不同额度的支持;
二是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按每名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奖励,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三是高端法律服务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在重大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等涉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的,每个项目可一次性申请20万元高端法律服务奖励;
四是港澳法律人士扶持,在前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可获得5万元支持,累计申领不超过3年。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船舶租赁等航运业发展
《若干措施》包含支持船舶租赁发展、支持船队建设、支持船舶配套服务商发展、提升船舶租赁综合营商环境4个主要部分。
在航运公司落户支持方面,对持有集装箱船、滚装船、干散货船、油轮、天然气运输船等运力的航运企业,根据上一自然年度实缴注册资本及船舶运力给予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
在适度简化外汇管理方面,允许前海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等大型设备给承租人时,在进口与付汇主体一致的情况下,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自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大宗商品贸易
《若干措施》3月14日发布,分为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集聚、打造大宗商品贸易结算中心、强化大宗商品贸易保障、配套措施共四部分17条。
在吸引大宗商品贸易总部企业落户方面,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及供应链企业,符合前海总部企业认定要求的,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
在强化外部招商引流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建立优质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目录,引进一批国际化高能级大宗商品贸易主体。鼓励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发挥集聚效应,吸引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链企业落地集聚。对于重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可按程序通过“一企一策”方式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持。
自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外资奖励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海通过新设或增资方式贡献实际使用外资。
奖励标准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资奖励的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其中,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非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新增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外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
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
在“港澳药械通”政策落地支持方面,《支持办法》对获批“港澳药械通”政策的港澳医疗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在国际商保支持方面,《支持办法》鼓励港澳医疗机构与港澳地区商保公司开展合作,提供跨境结算服务。对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合作,开展跨境医疗险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的港澳医疗机构,按50元/单标准给予机构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50万元/年,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前海全球服务商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
自2023年1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服务商集聚发展
《措施》提出了税收优惠、制度创新红利、突出贡献奖、落户奖励、租金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举措。在鼓励第三方机构联合招引方面,《措施》支持和鼓励第三方机构发挥内外联动作用,积极参与“前海全球服务商计划”,招引目标企业落地前海,对于成功促成全球服务商来前海布局并获得引荐方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予以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注:本文整理的外资企业专项政策及相关内容以供参考,由于政策具有即时性,请以政府相关部门最新公告为准。